本表适用于市政桥梁工程或其他工程构筑物的基坑开挖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一、一般项目
10.7.2扩大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 7. 2-1的规定。
表10.7.2-1基坑开挖 允许偏差
序号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基底高程 |
土方 |
0,-15 |
每座 基坑 |
5 |
用水准仪测量四角和中心 |
石方 |
+50,-200 |
5 |
|||
轴线偏位 |
50 |
4 |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各2点 |
||
基坑尺寸 |
不小于设计规定 |
4 |
用钢尺量每边各1点 |
2地基检验应符合 下列要求:
二、主控项目
1)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10.1. 7条规定进行检验,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10.1.7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地基承载力报告。
2)地基处理应符合专项处理方案要求,处理后的地基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0.1.6开挖基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基坑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 节开挖。
(2)坑壁必须稳定。
(3)基底应避免超挖, 严禁受水浸泡和受冻。
(4)当基坑及其周围有 地下管线时,必须在开挖前探明现况。对施工损坏的管线,必须及时处理。
(5)槽边堆土时,堆土坡脚距基坑顶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
(6)基坑挖至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不得长期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