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 大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5.7.3.1 预制管节、滤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4条相关规定;
5.4.2 水下抛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石顶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2) 抛石时应采用标控位置;宜通过试抛确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抛石方法对抛石位置的影响;
3) 所用抛石应有良好的级配;
4) 抛石施工应由深处向岸堤进行;
5) 抛石时应测水深,测量的频率应能指导抛石的正确作业;
6) 宜采用断面方格网法控制定点抛石。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5.7.3.2 井筒位置及深度、辐射管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7.3.3 反滤层铺设范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滤料用量。
5.7.3.4 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2.2、5.2.3条的规定;
5.2.2 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
1) 抽水清洗前应将构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杂物清除干净;
2) 抽水清洗时,大口井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渗渠应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应再行抽水;抽水时应取水样,测定含砂量;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备的能力抽水清洗;
3 )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4) 应及时记录抽水清洗时的静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测定结果。
5.2.3 抽水清洗后,应按下列规定测定产水量:
1 )测定大口井或渗渠集水井中的静水位;
2) 抽出的水应排至降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3) 按设计产水量进行抽水,并测定井中的相应动水位;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测定实际产水量及相应的水位;
4) 测定产水量时,水位和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岩石地区不少于8h,松散层地区不少于4h;
5) 宜采用薄壁堰测定产水量;
6 )及时记录产水量及其相应的水位下降值检测结果;
7 )宜在枯水期测定产水量。
检查方法:检查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记录。
二、一般项目
5.7.3.5 井筒应平整、洁净、边角整齐,无变形;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表面缺陷。
5.7.3.6 辐射管坡向正确、线形直顺、接口平顺,管内洁净;管与预留孔(管)之间无渗漏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5.7.3.7 反滤层层数和每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7.3.8 大口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5条第3款的规定,封填密实;
5.2.5.3 大口井周围散水下回填黏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黏土应呈现松散状态,不含有大于50mm的硬土块,且不含有卵石、木块等杂物;
2)不得使用冻土;
3)分层铺设压实,压实度不小于95%;
4)黏土与井壁贴紧,且不漏夯;
9 预制井筒的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3—1的规定。
表5.7.3-1预制井筒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筒平面尺寸 |
长、宽(L) |
±0.5%L且≤100 |
每座 |
长、宽各3 |
用钢尺量测 |
2 |
曲线部分半径(R) |
±0.5%R且≤50 |
每对应30°圆心角 |
1 |
用钢尺量测 |
|
3 |
两对角线差 |
不超过对角线长的1% |
每座 |
2 |
用钢尺量测 |
|
4 |
井壁厚度 |
±15 |
每座 |
6 |
用钢尺量测 |
5.7.3.10大口井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3-2的规定。
表5.7.3-2大口井施工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井简中心位置 |
30 |
每座 |
1 |
用经纬仪测量 |
2 |
井简井底高程 |
±30 |
每座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3 |
井简倾斜 |
符合设计要求, 且≤50 |
每座 |
1 |
垂线、钢尺量, 取最大值 |
4 |
表面平整度 |
≤10 |
10m |
1 |
用钢尺量测 |
5 |
预埋件、预埋管的中心位置 |
≤5 |
每件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6 |
预留洞的中心位置 |
≤10 |
每洞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7 |
辐射管坡度 |
符合设计要求, 且≥4%o |
每根 |
1 |
用水准仪或 水平尺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