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 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5.7.4.1 预制管材、滤料及原材料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4条相关规定;
5.2.4 大口井、渗渠施工所用的管节、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节的规格、性能及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井筒混凝土无漏筋、孔洞、夹渣、疏松现象;
(3)辐射管管节的外观应直顺、无残缺、无裂缝,管端光洁平齐且与管节轴线垂直;
(4)有裂缝、缺口、露筋的集水管不得使用,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5%;
(5)滤料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滤料的粒径、不均匀系数及性质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风化的岩石质滤料;
3)滤料经过筛选检验合格后,按不同规格堆放在干净的场地上,并防止杂物混入;
4)标明堆放的滤料的规格、数量和铺设的层次;
5)滤料在铺设前应冲洗干净;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0%(重量比);
(6) 铺设大口井或渗渠的反滤层前,应将大口井中或渗渠沟槽中的杂物全部清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反滤层;反滤层、滤料层均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滤料在运输和铺设过程中,应防止不同规格的滤料或其他杂物混入;冬期施工,滤料中不得含有冻块;
(8) 滤料铺设时,应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将滤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渗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处向下倾倒。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5.7.4.2 集水管安装的进水孔方向正确,且无堵塞;管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7.4.3 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2.2、5.2.3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水清洗、产水量的测定记录。
5.2.2 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
(1)抽水清洗前应将构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杂物清除干净;
(2) 抽水清洗时,大口井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渗渠应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应再行抽水;抽水时应取水样,测定含砂量;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备的能力抽水清洗;
(3)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4) 应及时记录抽水清洗时的静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测定结果。
5.2.3 抽水清洗后,应按下列规定测定产水量:
(1) 测定大口井或渗渠集水井中的静水位;
(2)抽出的水应排至降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3) 按设计产水量进行抽水,并测定井中的相应动水位;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测定实际产水量及相应的水位;
(4)测定产水量时,水位和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岩石地区不少于8h,松散层地区不少于4h;
(5)宜采用薄壁堰测定产水量;
(6)及时记录产水量及其相应的水位下降值检测结果;
(7)宜在枯水期测定产水量。
二、一般项目
5.7.4.4 集水管道应坡向正确、线形直顺、接口平顺,管内洁净;管道应垫稳,管口间隙应均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7.4.5 集水管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渗渠集水管道施工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沟槽 |
高程 |
±20 |
20m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2 |
槽底中心每侧宽 |
不小于设计宽度 |
用钢尺量测 |
|||
3 |
基础 |
高程(弧型基础 底面、枕基顶面、 条形基础顶面) |
±15 |
用水准仪测量 |
||
4 |
中心轴线 |
20 |
用经纬仪或挂中线钢尺量测 |
|||
5 |
相邻枕基的中心距离 |
20 |
用钢尺量测 |
|||
6 |
管道 |
轴线位置 |
10 |
用经纬仪或挂中线钢尺量测 |
||
7 |
内底高程 |
±20 |
用水准仪测量 |
|||
8 |
对口问隙 |
±5 |
每处 |
用钢尺量测 |
||
9 |
相邻两管节错口 |
5 |
用钢尺量测 |
注:对口间隙不得大于相邻滤层中的滤料最小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