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1 水中排放构筑物的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5.7.11.1 所用预制构件、配件、抛石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5.7.11.2 出水口的位置、相邻间距及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7.11.3 出水口顶部的出水装置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出水通畅;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二、一般项目
5.7.11.4 垂直顶升立管周围采用抛石等稳管保护措施的范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7.11.5 警告、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设置齐全;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7.11.6 钢制构件的防腐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防腐检验记录。
5.7.11.7 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11的规定。
表5.7.11水中排放构筑物的出水 口的施工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出水口顶面高程 |
±20 |
每座 |
1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
2 |
出水口垂直度 |
0.5%H |
用垂线、钢尺量测 |
|||
3 |
出水口中心轴线 |
沿水平出水管纵向 |
30 |
用经纬仪、钢尺测量 |
||
沿水平出水管横向 |
20 |
|||||
4 |
相邻出水口间距 |
40 |
用测距仪测量 |
注: H为垂直顶升管节的总长度(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