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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监-5 工程开工、复工令

填写规范


此表用于工程项目开工或停工后恢复施工。如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工程项目中涉及较多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开工都应填报一次。此时将表头的“复工”两个字划掉。

因各种原因工程暂停,施工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工程复工报审时,将表头上的“开工划掉。表中开/复工说明,是指说明已具备开工或复工条件的相关情况。

当工程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送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的最终意见确定项目的开工/复工时间: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其他复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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