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 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 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