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表用于施工单位报审分包单位资格。
(2)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核查;但最终审批权以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为准。
(3)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分包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分包: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分包部分工程继续承担与业主签订的一切合同责任及义务。
(5)指定分包:投合同规定,对某些特殊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的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由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完成。
(6)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个 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7)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分包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8)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