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和签署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国务院令279号、293号,建设部令134号)
3.施工组织设计(或总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和审批,且进行了交底。
4.现场“三通一平”及工、料、机、临设等已经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内外交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障碍物已基本清除;后勤工作能满足施工和生活需要;设备、材料、机械等已准备好并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劳动力已经调集,并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
5.施工图经过会审,图纸中存在问题或错误已修正和补充完善。
6.已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已清楚设计意图及设计要点和施工中的各关键部位、环节等的注意事项。
7.工程控制基准点、基线已办妥交接手续,且经复核符合要求。
8.已经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9.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填报单位为施工单位,审批单位为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