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是由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质(2013) 17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I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若因一些客观条件影响(如拆迁阻碍等因素)没能完成,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补充合同或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解决。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验收规定》、建城(2002)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文件管理规定》)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验收规定》)
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检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2000) 211号)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验收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功能性试验主要项目见《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其说明,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2)无压力管道闭水、闭气试验。3)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4)水池满水试验。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6)压力管道水压试验。7)其他施工项目,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
5.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验收规定》)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验收规定》)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验收规定》)
检查情况填写:根据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对照检查,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