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由生产混凝士预制构件的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现场预制的可不用填写此表)生产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资质。
2.同规格、同质量技术指标的构件,可按出厂时间填一张合格证。
3.编号:按同一规格构件的出厂先后时间编号。
4.表内各项目的检查要求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为依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与相应的“试验报告”上的内容一致,其中:
(1)“标养试块评定结果”:指同批次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强度代表值按照《混凝士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进行统计评定的结果;
(2)“出厂最小强度代表值”:是指同批次出厂的混凝士预制构件中的最小强度代表值;
(3)“尺寸规格”中的“检查项目”:主要是检查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 、使用功能的项目, 一般由监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并将实测的最大值、最小值填写在相应的“实测值范围”栏里。
5.相关项目检查频率:
(1)结构性能: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检验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规范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 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检验一批。在每检验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抽样检验。)
(2)“尺寸规格”:当检查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项目时,应全数检查,且检查结果必须要符合要求。当做非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项目检查时,同一工作台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3)外观质量: 全数检查。
6.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材料员:由生产厂家的相关人员签名。
7.合格证涉及到的有关材料的质保文件应一并收集并纳入竣工资料,以便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