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凡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用本表作施工记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灌注桩、地下连续墙、 基础、地下构筑物等水下混凝土的施工。
2.执行标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2; 《混凝士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等 。以最新颁布的规范、标准为准。
3.表内填写提示
桩(槽)编号:与设计图或自编平面图的桩(槽)号一致。
理论混凝土量:按实测的桩径(槽平面尺寸)和桩(槽)长计算的混凝土数量填写。
设计混凝土等级、设计桩/墙顶标高、设计桩/墙底标高、设计桩直径/槽长、宽尺寸:按设计图或施工方案要求填写。
护筒(导墙)顶标高:按实测值填写,应于桩(槽)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一致。
验收时孔/槽底标:按桩(槽)验收记录一致。
钢筋笼顶/底标高,灌注前孔/槽底标高:按钢筋笼就位后,开始灌注前实测值填写。
混凝土供应单位:填写供料的搅拌站全名,如为现场搅拌则填写自拌。
混凝士设计配合比编号:按搅拌站试验室提供的水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编号填写,如为现场搅拌则填写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室提供的水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编号。
浇筑起止时间:一般按每车或连续浇筑5立方混凝士记录一次。
导管长度:等于导管总长减去拆除了的导管长度。
护筒(导墙)顶到导管顶面高度:每记录段浇筑混凝土前实量的数据。
混凝土实灌量:记录段实灌的混凝土量填写。(一般按一车或5立方混凝土量)
合计混凝土实灌:记录段实灌的混凝土量的累加。
护筒(导墙)顶到混凝土面高度: 每记录段浇筑混凝土后实测数。
混凝土面标高:等于护筒(导墙)顶标高一护筒(导墙)顶到混凝土面高度
导管埋深:等于导管长度-拆管长度-基准面到导管顶面高度-基准面到混凝土面高度。
拆管长度:为桩确保质量拆除的导管长度(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应保持在2~6m)。
平均断面尺寸:根据记录段实灌的混凝土量与混凝土厚度来计算。
实测坍落度:每记录段(车)浇筑前实测的混凝士坍落度值。
浇筑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有发生时才填写。
试块留置有见证标养数量(组) :根据现场实际留置数量填写。( 包括有见证检验及监督抽检)试验报告试块编号:试验室出的试验报告中对应的试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