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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验通-16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表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检验批质量控制情况现场验收确认的通用表式。当某些专业工程的检验批验收没有专用表或采用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与对应的验收专用表采用的不一致时,用本表填写。

2.表内填写提示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在横线上填写按各专业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划定的名称。

(2)验收部位/区段:填写需验收检验批的抽样范围,即验收的范围,要按实际情况标注清楚所在的具体位置(如里程、桩号、设计图结构的编号等)。

(3)检验批容量:指本检验批的工程量,按工程实际填写,计量项目和单位按专业验收规范中对应抽样的规定;

(4)施工及验收依据:填写执行的施工设计图图号及施工、验收标准的名称、编号( 专用表已标出),其中施工依据还可以是技术或施工标准、工艺规程、工法、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如工程对应使用的验收规范中,没有所需的检查项目,要参照其他规范时,应在规范号前多

加参照”两字。

(5)验收项目:填写本检验批对应专业验收规范中的主控项目、-般项目,对于不涉及的项目,要用“/”划掉, 不留空白。

(6)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填写本检验批对应专业验收规范或设计文件中的对主控项目、-般项目的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

(7)最小/实际抽样数量: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表3.0.9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1)抽样数量,指检验批质量验收过程中抽取的样本数量。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的检查数量就是最小抽样数量。施工现场质量验收时,实际的抽样数量不能小于最小抽样数量。

2)当专业验收规范没有对抽样数量做出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中对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照GB 50300-2013中表3.0.9的规定确定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对于材料、设备及工程试验类规范条文,非抽样项目,直接写入“/”。

4)对于抽样项目但样本为总体(全数检查)时,写入“全/实际抽样数量”,如“全/5”,“5”指本检验批实际包括的样本总量。

5)对于抽样项目且按工程量抽样时,写入“最小/实际抽样数量”,如“10/10”,即按工程量计算出最小抽样数量(应检数量)为10,实际抽样数量为10。

6)本检验批验收不涉及的项目,要用“/”划掉,不留空白。

(8)检查记录:

1)对于材料、设备及工程试验类结果的非抽样项目,采用文字描述、数据说明实际质量验收情况,不合格或超标的必须明确指出。 如需要用试验报告等来描述的项目,此栏应填写送检的数量、检测结论及报告编号等内容。

2)对于抽样项目且样本为总体(全数检查)时,例如“共5处,检查5处,合格4处”,或者“共5处,检查5处,全部合格”;

3)对于抽样项目且按工程量抽样时,直接填写检查所得的合格和不合格的数据,例如“抽查5处,合格4处”,或者“抽查5处,全部合格”;

4) 对于不涉及的项目,要用“/ ”划掉,不留空白。

(9)检查结果:

1)对于采用文字描述方式的非抽样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且非抽样项目无论是主控项目还是一 般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此条方为合格。

2) 当抽样项目为主控项目时,全数合格为合格,有1处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合格打“√”,不合格打“×”。

3)当抽样项目为一般项目时,用合格率(%)来表示。其中每个项目都必须有80%以上(混凝土保护层为90%)检测点的实测数值达到规范规定,其余20%按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不能大于1.5倍,钢结构为1.2倍,就是说有数据的项目,除必须达到规定的数值外,其余可放宽的,最大放宽到1.5倍。

4)本次检验批验收不涉及此验收项目时,此栏写入“/”。

(10)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1) 依据规范、规程判定该检验批质量是否合格,填写检查结果,填写内容可为:“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符合验收规范(规程)要求”等。如果检验批中含有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验收等内容,应待试验报告出来后再作判定。

2) 专业工长和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应签字确认并按实际填写日期。

(11)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

2)填写前,应对“主控项目”、“-般项目”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逐项抽查验收,独立得出验收结论。认为验收合格,应签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合格,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同意验收”等。如果检验批中含有需要用试验报告等来描述的项目,应收集试验报告后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