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
3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
4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围堰施工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围堰中心轴线位置 |
50 |
每10m |
1 |
用经纬仪、钢尺量 |
2 |
堰顶高程 |
不低于设计要求 |
水准仪测量 |
||
3 |
堰顶宽度 |
不低于设计要求 |
钢尺量 |
||
4 |
边坡 |
不陡于设计要求 |
钢尺量 |
||
5 |
钢板桩、木桩轴线位置 |
陆上: 100; 水上200 |
用经纬仪、钢尺量 |
||
6 |
钢板桩顶标高 |
陆上: 100; 水上200 |
每20根 |
1 |
水准仪测量 |
7 |
钢板桩、木桩长度. |
±100 |
钢尺量 |
||
8 |
钢板桩垂直度 |
1.0%H, 且不大于100 |
线锤及直尺量 |
注:H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