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适用范围
市政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水池必须进行满水试验,以验证池体的抗渗能力能否达到设计或质量标准的要求:
本表适用于对池体的满水试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当池体的满水试验不具备第方检测条件时,监理 单位必须按《城镇污水处理 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规定的试验方法、步骤及要求等组织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检查,并及时办理好签名确认手续。
2.表内填写提示
(1)允许渗水量: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I及验收规范》GB 50141相关规定取值。
(2) 验收情况:
1)当满水试验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时,只需填写第三方检测情况”栏,且“试验结论”、“试验日期“、“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的信息应与对应的试验报告内容一 致;
2)当满水试验不具备第三方检测条件时,应由监理单位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规定的试验方法、步骤及要求等组织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试验情况填写在“自检情况”“栏。
(3) 满水试验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定洁净、充足的水源;注水和放水系统设施及安全措施准备完毕;
2)有盖池体顶部的通气孔、人孔盖安装完毕,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照明等标志配备齐全;
3)安装水位观测标尺,标定水位测针;
4)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应选用不透水材料制成,试验时固定在水池中,
5)对池体有观测沉降要求时,应选定观测点,并测量记录池体各观测点初始高程。
(4) 池内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池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1/3;对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2)注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注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
3)每次注水应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注水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作外观和沉降量检测;发现渗水量或沉降量过大时,应停止注水,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注水;
4)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5)水位观测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利用水位标尺测针观测、记录注水时的水位值;
2)注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确度应达1/10mm;
3)注水至设计水深24h后,开始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
4)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末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
5)测定时间必须连续。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时,须连续测定两次以上,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时,可继续延长观测;延长观测的时间应在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6)蒸发量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体有盖时蒸发量忽略不计;
2)池体无盖时,必须进行蒸发量测定;
3)每次测定水池中水位时,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7)渗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池渗水量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