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0 岸边排放构筑物的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原材料、石料、防渗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2 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试块的留置及质量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5.6条的相关规定;
5.5.6 砌筑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结构的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规定;
6.5.2 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验收批:每座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的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砂浆,每砌筑100m3砌体的砂浆作为一个验收批,强度值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留置试块一组;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加试块留置数量。
6.5.3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构筑物各组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 各组试块中的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
2 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并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第6款的规定;
6.2.8.6 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判定为验收合格:
1)同批混凝土抗压试块的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评定,评定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抗渗试块的抗渗性能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3)抗冻试块在按设计要求的循环次数进行冻融后,其抗压极限强度同检验用的相当龄期的试块抗压极限强度相比较,其降低值不得超过25%;其重量损失不得超过5%。
3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
6.2.8 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及混凝土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试块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试块:每构筑物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工作班、每拌制1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当同一部位、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拌制2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
2)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根据施工方案要求,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置;
3 抗渗试块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构筑物按底板、池壁和顶板等部位,每一部位每浇筑5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留置一组,每组六块;
2)同一部位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超过2000m3时,每浇筑10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留置一组,每组六块;
4 抗冻试块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抗冻等级的抗冻混凝土试块每构筑物留置不少于一组;
2)同一个构筑物中,同一抗冻等级抗冻混凝土用量大于2000m3时,每增加1000m3混凝土增加留置一组试块;
5 冬期施工,应增置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抗压强度试块两组。一组用于检验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另一组用于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强度;并应增置抗渗试块一组,用于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抗渗性能;
6 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判定为验收合格:
1)同批混凝土抗压试块的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评定,评定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抗渗试块的抗渗性能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3)抗冻试块在按设计要求的循环次数进行冻融后,其抗压极限强度同检验用的相当龄期的试块抗压极限强度相比较,其降低值不得超过25%;其重量损失不得超过5%。
检查方法:检查混凝土结构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试验报告,检查灌浆砂浆(或细石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
3 构筑物结构稳定、位置正确,出水口无倒坡现象;翼墙、护坡等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的沉降量、位移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监测记录。
4 混凝土结构外光内实,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砌体结构砌筑完整、灌浆密实、无裂缝、通缝、翘动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资料。
一般项目
5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砌体结构砌筑齐整,勾缝平整、缝宽均匀一致;抛石的范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6 翼墙反滤层铺筑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其后背的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回填土的压实度试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
7 变形缝位置应准确,安设顺直,上下贯通;变形缝的宽度允许偏差为0~5mm;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随机量测。
8 所有预埋件、预留孔洞、排水孔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9 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10的规定。
表5.7.10岸边排放构筑物的 出水口的施工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轴线位置 |
混凝土结构 |
±10 |
每段 或每 10m 长 |
1点 |
用经纬仪测量 |
||
砌石结构 |
料石 |
±10 |
||||||
块石、卵石 |
±5 |
|||||||
2 |
翼墙 |
顶面高程 |
混凝土结构 |
±10 |
用经纬仪测量 |
|||
砌石结构 |
±15 |
|||||||
断面尺寸、厚度 |
混凝土结构 |
+10,-5 |
2点 |
用钢尺量测 |
||||
砌石结构 |
料石 |
±15 |
||||||
块石 |
+30,-20 |
|||||||
墙面垂直度 |
混凝土结构 |
1.5‰H |
用垂线量测 |
|||||
砌石结构 |
0.5%H |
续表5.7.10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3 |
护 坡 护 坦 |
坡面坡 底顶面 高程 |
砌石结构 |
块石、卵石 |
±20 |
每段 或每 10m 长 |
1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
料石 |
±15 |
||||||||
混凝土结构 |
±10 |
||||||||
净空 尺寸 |
砌石结构 |
块石、卵石 |
±20 |
2点 |
用钢尺量测 |
||||
料石 |
±10 |
||||||||
混凝土结构 |
±10 |
||||||||
护坡坡度 |
不大于设计要求 |
2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
结构厚度 |
不大于设计要求 |
用钢尺量测 |
|||||||
坡面、 坡底平 整度 |
砌石结构 |
块石、卵石 |
20 |
用2m直尺、 塞尺量测 |
|||||
料石 |
15 |
||||||||
混凝土结构 |
12 |
||||||||
4 |
预埋件中心位置 |
5 |
每处 |
1 |
用钢尺量测 |
||||
5 |
预留孔洞中心位置 |
10 |
每处 |
1 |
用钢尺量测 |
注: H系指墙全高(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