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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验·厂-59 中心控制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一、主控项目

10.2.1 中心控制系统的线路应连接牢固正确,线路布设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2 中心控制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3 中心控制系统应反映整个厂区的工艺处理情况,显示及数据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应有超出工艺要求的延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二、一般项目

10.2.4 中心控制系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现场信息的采集和输入;
    2 数据处理;
    3 过程测量、控制和监视;
    4 用户程序组态、生成;
    5 过程控制输出;
    6 显示、输出、打印、记录各工艺段参数的历史曲线;
    7 自诊断功能;
    8 报警、保护与自启动;
    9 通信;
    10 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系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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