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联合试运转
13.4.1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2 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能力应满足工艺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3 自动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显示数据应与现场隋况一致,执行机构应动作准确、到位,数据记录应完整,形成图表应完整;软件画面切换应迅速,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4 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h,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5 联合试运转过程中,构(建)筑物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池体、管线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