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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验·照-2 配电装置与控制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填写规范


填表说明
7.2.6照明工程
1.工程质量检验表是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管。
2.工程质量检查数量:
(1)每项工程质量检验不少于5个检测点,不足5个点全数检查;
(2)工程量较大时,按每项工程里程段进行各工程质量检验;
(3)变压器、箱式变、配电柜(箱)、高(中)杆灯的接地电阻检测应全部测试。
3.保证项目应检查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采用的道路照明器材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基本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检验评价:
(1)观察道路照明设施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2)有规定数值的项目用尺量或仪器检查;
(3)隐蔽工程项目查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可开挖、打开设备进行抽检;
(4) 检测点有检测数量值的, 应将检测值如实填报;
(5)表中测点栏内应填写所测的灯杆、变压器、箱变、配电柜(箱)、工作并编号,电缆线路所在道路的桩号;
(6)质量检验情况的评价:
1)完全符合本规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2)与本规程质量标准稍有偏差,不影响正常运行为合格;
3)与本规程质量有偏差,会影响正常运行为不合格。
5.允许偏差项目每个测点所测数据必须如实填报。
6.检查验收结论:
(1)基本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全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其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为合格工程;
(2)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意见:抽检点在相应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即为合格。
市政验.照2配电装置与控制工程质量检验表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道路照明工程的配电装置与控制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4 配电装置与控制

4.1 配电室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靠近电源,宜设在尘少、无腐蚀、无振动、干燥、进出线方便的地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相关规定。
4.1.2 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的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3 配电室门应向外开启,门锁应牢固可靠。当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4.1.4 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应避免强烈日照,高压配电室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4.1.5 当配电室内有采暖时,暖气管道上不应有阀门和中间接头,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严禁通过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4.1.6 配电室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防护设施。
4.1.7 配电室内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4.1.8 配电室内电缆沟深度宜为0.6m,电缆沟盖板宜采用热镀锌花纹钢板盖板或钢筋混凝土盖板。电缆沟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4.1.9 配电室的架空进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进户支架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导线穿越墙体时应采用绝缘套管。
4.1.10 配电设备安装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应具备设备进场安装条件,变压器、配电柜等基础、构架、预埋件、预留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2 门窗及通风等设施应安装完毕,房屋应无渗漏现象;
    3 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干净,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气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4 高低压配电装置前后通道应设置绝缘胶垫;
    5 影响运行安全的土建工程应全部完成。

4.2 配电柜(箱、屏)安装

4.2.1 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高压配电柜和低压配电柜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4.2.2 高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四周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2  高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通道最小宽度(mm)

配电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车式

单排布置

800

1500

单车长度+12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800

2000

双车长度+9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000

1500

单车长度+1200

注:1 固定式开关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3 各种布置方式,其屏端通道不应小于800mm。

4.2.3 低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四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  低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通道最小宽度(mm)

配电柜布置方式

柜前通道

柜后通道

柜左右两侧通道

单列布置时

1500

800

800

双列布置时

2000

800

800

4.2.4 当电源从配电柜(屏)后进线,并在墙上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作机构时,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0mm,当柜(屏)背后的防护等级为IP2X,可减为1300mm。
4.2.5 配电柜(屏)的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手车式成套柜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执行。基础型钢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4.2.5  配电柜(屏)的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mm/m

mm/全长

不直度

<1

<5

水平度

<1

<5

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

<5

4.2.6 配电柜(箱、屏)安装在振动场所,应采取防振措施。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分路控制盘、自动装置盘等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4.2.7 配电柜(箱、屏)单独或成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4.2.7  配电柜(箱、屏)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垂直度

<1.5

水平偏差

相邻两盘顶部

<2

成列盘顶部

<5

盘面偏差

相邻两盘边

<1

成列盘面

<5

柜间接缝

<2

4.2.8 配电柜(箱、屏)的柜门应向外开启,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柜体内应装有供检修用的接地连接装置。
4.2.9 配电柜(箱、屏)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动作应准确、可靠;
  2 动、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接触紧密;
  3 二次回路辅助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4 柜门和锁开启灵活,应急照明装置齐全;
  5 柜体进出线孔洞应做好封堵;
  6 控制回路应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
4.2.10 配电柜(箱、屏)的漆层应完整无损伤。安装在同一室内的配电柜(箱、屏)其盘面颜色宜一致。
4.2.11 室外配电箱应有足够强度,箱体薄弱位置应增设加强筋,在起吊、安装中防止变形和损坏。箱顶应有一定落水斜度,通风口应按防雨型制作。
4.2.12 落地配电箱基础应采用砖砌或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基础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平面应高出地面200mm。进出电缆应穿管保护,并应留有备用管道。
4.2.13 配电箱的接地装置应与基础同步施工,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3节的相关规定。
4.2.14 配电箱体宜采用喷塑、热镀锌处理,所有箱门把手、锁、铰链等均应采用防锈材料,并应具有相应的防盗功能。
4.2.15 杆上配电箱箱底至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横担与配电箱应保持水平,进出线孔应设在箱体侧面或底部,所有金属构件应热镀锌。
4.2.16 配电箱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4.3 配电柜(箱、屏)电器安装

4.3.1 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完整,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
    2 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不影响其它电器和导线束的固定;
    3 发热元件应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两个发热元件之间的连线应采用耐热导线或裸铜线套瓷管;
    4 信号灯、电铃、故障报警等信号装置工作可靠;各种仪器仪表显示准确,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5 柜面装有电气仪表设备或其他有接地要求的电器其外壳应可靠接地;柜内应设置零(N)排、接地保护(PE)排,并应有明显标识符号;
    6 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 配电柜(箱、屏)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20mm。

4.3.2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额定工作电流

额定工作电流

≤63A

>63A

≤63A

>63A

U≤60

3.0

5.0

3.0

5.0

60<U≤300

5.0

6.0

6.0

8.0

300<U≤500

8.0

10.0

10.0

12.0

4.3.3 引入柜(箱、屏)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柜(箱、屏)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固定牢靠,电缆回路编号清晰;
    2 铠装电缆在进入柜(箱、屏)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3 橡胶绝缘芯线应采用外套绝缘管保护;
    4 柜(箱、屏)内的电缆芯线应按横平竖直有规律地排列,不得任意歪斜交叉连接。备用芯线长度应有余量。

4.4 二次回路结线

4.4.1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子排应完好无损,排列整齐、固定牢固、绝缘良好;
    2 端子应有序号,并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离地高度宜大于350mm;
    3 强弱电端子宜分开布置;当有困难时,应有明显标志并设空端子隔开或加设绝缘板;
    4 潮湿环境宜采用防潮端子;
    5 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严禁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
    6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对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4.4.2 二次回路结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2 导线与电气元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均应牢固可靠,绝缘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3 柜(箱、屏)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绝缘良好、芯线无损伤;
    4 导线的端部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宜褪色;
    5 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
    6 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二次接地应设专用螺栓。
4.4.3 配电柜(箱、屏)内的配线电流回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耐压不应低于500V,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其他回路截面不应小于1.5mm2;当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取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采用不小于0.5mm2截面的绝缘导线。
4.4.4 对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面板等可动部位的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多股软导线,敷设长度应有适当裕度;
    2 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层;
    3 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加终端紧固附件绞紧,不得松散、断股;
    4 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

4.5 路灯控制系统

4.5.1 路灯控制模式宜采用具有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器和远程监控系统等。
4.5.2 路灯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15lx;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快速路和主干路宜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4.5.3 路灯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电压范围宜为180V~250V;
    2 照度调试范围应为0~50lx,在调试范围内应无死区;
    3 时间精度应为±1s/d;
    4 应具有分时段控制开、关功能;
    5 工作温度范围宜为-35℃~65℃;
    6 防水防尘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43级的规定;
    7 性能可靠,操作简单,易于维护,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存储数据不丢失。
4.5.4 城市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具有经济性、可靠性、兼容性和可拓展性,具备系统容量大、通信质量好、数据传输速率快、精确度高、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宜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
4.5.5 监控系统终端采用无线专网通信方式,应具有智能路由中继能力,路由方案可调,可实现灵活的通信组网方案。同时,可实现数/话通信的兼容设计。
4.5.6 监控系统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可根据不同功能需求实现群控、组控、自动或手动巡测、选测各种电参数的功能。并应能自动检测系统的各种故障,发出语音声光、防盗等相应的报警,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
4.5.7 智能终端应满足对电压、电流、用电量等电参数的采集需求,并应有对采集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运算、统计、处理、存储、显示的功能。
4.5.8 监控系统具有软硬件相结合的防雷、抗干扰多重保护措施,确保监控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4.5.9 监控系统具有运行稳定、安装方便、调试简单、系统操作界面直观、可维护性强等特点。
4.5.10 城市照明监控系统无线发射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5.11 发射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的金属构件必须全部热镀锌;
    2 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要求,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避雷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 64的要求,避雷针的设置应确保监控系统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4.6 工程交接验收

4.6.1 配电装置与控制工程交接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箱、屏)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漆层完好,清洁整齐;
    2 配电柜(箱、屏)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绝缘合格,安装位置正确、牢固;
    3 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清晰、齐全;
    4 操作及联动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路灯监控系统操作简单、运行稳定,系统操作界面直观清晰。
4.6.2 配电装置与控制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备品备件清单;
    5 调试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