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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验·照-4-2 电缆线路绝缘电阻检验测试记录

填写规范


填表说明
7.2. 6照明工程
1.工程质量检验表是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管。
2.工程质量检查数量:
(1)每项工程质量检验不少于5个检测点,不足5个点全数检查;
(2)工程量较大时,按每项工程里程段进行各工程质量检验;
(3)变压器、箱式变、配电柜(箱)、高(中)杆灯的接地电阻检测应全部测试。
3.保证项目应检查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采用的道路照明器材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基本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检验评价:
(1)观察道路照明设施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2)有规定数值的项目用尺量或仪器检查;
(3)隐蔽工程项目查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可开挖、打开设备进行抽检;
(4)检测点有检测数量值的,应将检测值如实填报;
(5)表中测点栏内应填写所测的灯杆、变压器、箱变、配电柜(箱)、工作并编号,电缆线路所在道路的桩号;
(6)质量检验情况的评价:
1)完全符合本规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2) 与本规程质量标准稍有偏差,不影响正常运行为合格;
3)与本规程质量有偏差, 会影响正常运行为不合格。
5.允许偏差项目每个测点所测数据必须如实填报。
6.检查验收结论:
(1)基本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全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其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为合格工程;
(2)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意见:抽检点在相应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即为合格。
市政验.照4-1 电缆线路工程质量检验表
市政验.照4-2 电缆线路绝缘电阻检验测试记录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道路照明工程的电缆线路工程质量检验和电缆线路绝缘电阻检验测试。

6 电缆线路
6.1 一般规定
6.1.1 电缆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6.1.1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电缆类型

多芯

单芯

塑料电缆

有铠装

12D

15D

无铠装

15D

20D

注:表中的D为电缆外径。
6.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6.1.3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磨擦拖拉。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电缆在敷设前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要求。
6.1.4 电缆敷设和电缆接头预留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的敷设长度宜为电缆路径长度的110%;
    2 当电缆在灯杆内对接时,每基灯杆两侧的电缆预留量宜各不小于2m;当路灯引上线与电缆T接时,每基灯杆电缆的预留量宜不小于1.5m。
6.1.5 三相四线制应采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金属护套作中性线。三相五线制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线,PE线截面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5  PE线截面(mm2

相线截面S

PE线截面

S≤10

S

16≤S≤35

16

S≥50

S/2

6.1.6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m~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6.1.7 电缆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
    2 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
    3 在冻土地区,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
    4 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敷设。
6.1.8 电缆接头和终端头整个制作过程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制作前应将线芯及绝缘表面擦拭干净,塑料电缆宜采用自粘带、粘胶带、胶粘剂、收缩管等材料密封,塑料护套表面应打毛,粘接表面应用溶剂除去油污,粘接应良好。
6.1.9 电缆芯线的连接宜采用压接方式,压接面应满足电气和机械强度要求。
6.1.10 电缆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电缆终端、分支处,工作井内有两条及以上的电缆,应设标志牌;
    2 标志牌上应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止地点。标志牌字迹清晰,不易脱落;
    3 标志牌规格宜统一,材质防腐、经久耐用,挂装应牢固。
6.1.11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应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长度不得小于2.5m,沿墙敷设时采用抱箍固定,固定点不得少于2处;电缆上杆应加固定支架,支架间距不得大于2m。所有支架和金属部件应热镀锌处理。
6.1.12 电缆金属保护管和桥架、架空电缆钢绞线等金属管线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系统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 电缆敷设

6.2.1 电缆直埋敷设时,沿电缆全长上下应铺厚度不小于100mm的软土或细沙层,并加盖保护,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保护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砖块。电缆沟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6.2.2 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力电缆。
6.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
6.2.4 在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有振动、热影响、虫鼠等危害性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6.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如不能满足规程要求,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6.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项目

最小净距(m)

平行

交叉

电力电缆间及控制电缆间

10kV及以下

0.1

0.5

10kV及以上

0.25

0.5

控制电缆间

0.5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0.5

0.5

热管道(管沟)及电力设备

2.0

0.5

油管道(管沟)

1.0

0.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

1.0

0.5

其它管道(管沟)

0.5

0.5

铁路轨道

3.0

1.0

电气化铁路轨道

交流

3.0

1.0

直流

10.0

1.0

公路

1.5

1.0

城市街道路面

1.0

0.7

杆基础(边线)

1.0

建筑物基础(边线)

0.6

排水沟

1.0

0.5

6.2.6 电缆保护管不应有孔洞、裂缝和明显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无毛刺,金属电缆管应采用热镀锌管、铸铁管或热浸塑钢管,直线段保护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有弯曲时不应小于2倍;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其内径不宜小于100mm。
6.2.7 电缆保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
6.2.8 硬质塑料管连接采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倍~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粘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接两端应采用密封措施。
6.2.9 金属电缆保护管连接应牢固,密封良好;当采用套接时,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不应小于外径的2.2倍,金属电缆保护管不宜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
6.2.10 敷设混凝土、陶土、石棉等电缆管时,地基应坚实、平整,不应有沉降。电缆管连接时,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6.2.11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6.2.12 在经常受到振动的高架路、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采取防振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6.2.13 电缆保护管在桥梁上明敷时应安装牢固,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3m。当电缆保护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时,宜加装伸缩节。
6.2.14 当直线段钢制的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的超过15m或跨越桥墩伸缩缝处宜采用伸缩连接板连接。
6.2.15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6.2.16 采用电缆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缆承力钢绞线截面不宜小于35mm2,钢绞线两端应有良好接地和重复接地;
    2 电缆在承力钢绞线上固定应自然松弛,在每一电杆处应留一定的余量,长度不应小于0.5m;
    3 承力钢绞线上电缆固定点的间距应小于0.75m,电缆固定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并应加软垫保护。
6.2.17 过街管道两端、直线段超过50m时应设工作井,灯杆处宜设置工作井,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井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门口、与其他管线交叉处;
    2 工作井宜采用M5砂浆砖砌体,内壁粉刷应用1:2.5防水水泥砂浆抹面,井壁光滑、平整;
    3 井盖应有防盗措施,并应满足车行道和人行道相应的承重要求;
    4 井深不宜小于1m,并应有渗水孔;
    5 井内壁净宽不宜小于0.7m;
    6 电缆保护管伸出工作井壁30mm~50mm,有多根电缆管时,管口应排列整齐,不应有上翘下坠现象。
6.2.18 路灯高压电缆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 工程交接验收

6.3.1 电缆线路工程交接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全、正确、清晰;
    2 电缆的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3 电缆接头、绕包绝缘应符合规定;
    4 电缆沟应符合要求,沟内无杂物;
    5 保护管的连接防腐应符合规定;
    6 工作井设置应符合规定。
6.3.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6.3.3 电缆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设计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 各种试验和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