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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验·照-5-1 接地装置工程质量检验表

填写规范


填表说明
7.2. 6照明工程
1工程质量检验表是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 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管。
2.工程质量检查数量:
(1)每项工程质量检验不少于5个检测点,不足5个点全数检查;
(2)工程量较大时,按每项工程里程段进行各工程质量检验;
(3)变压器、箱式变、配电柜(箱)、高(中)杆灯的接地电阻检测应全部测试。
3.保证项目应检查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采用的道路照明器材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基本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检验评价:
(1)观察道路照明设施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2)有规定数值的项目用尺量或仪器检查;
(3) 隐蔽工程项目查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可开挖、 打开设备进行抽检;
(4) 检测点有检测数量值的,应将检测值如实填报 ;
(5)表中测点栏内应填写所测的灯杆、变压器、 箱变、配电柜(箱)、工作井编号,电缆线路所在道路的桩号;
(6) 质量检验情况的评价:
1)完全符合本规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2)与本规程质量标准稍有偏差, 不影响正常运行为合格;
3)与本规程质量有偏差,会影响正常运行为不合格。
5允许偏差项目每个测点所测数据必须如实填报。
6.检查验收结论:
(1)基本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全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其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为合格工程;
(2)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意见:抽检点在相应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即为合格。
市政验.照5-1接地装置工程质量检验表

市政验.照-5-2零线、保护(防雷)接地电阻的检验测试记录

7 安全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
    1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3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钢灯杆、金属灯座、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其他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1.3 在同一台变压器低压配电网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或钢灯杆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
7.1.4 在市区内由公共配变供电的路灯配电系统采用的保护方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统一规定。

7.2 接零和接地保护

7.2.1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当采用熔断器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当采用自动开关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延时动作电流的1.5倍。
7.2.2 当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7.2.3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宜选用TN-S接地制式,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应与保护线(PE)分开,在始端PE线与变压器中性点(N)连接,PE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可靠连接,在线路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处做重复接地形成联网。
7.2.4 TT接地制式中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独立设置,保护接地宜采用联网TT系统,独立的PE接地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可靠连接,但配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2.5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TN或TT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2.6 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2.7 采用TT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PE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干4Ω。
7.2.8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N)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3 接地装置

7.3.1 接地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如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3.5mm;角钢应采用L50mm×50mm×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5m。
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3 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7.3.4 明敷接地体(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接地体(线)与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接地体(线)应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构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起伏或弯曲现象;
    3 跨越桥梁及构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时,应将接地线弯成弧状;
    4 接地线支持件间距: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m~1.5m,垂直部分宜为1.5m~3.0m,转弯部分宜为0.3m~0. 5m;
    5 沿配电房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宜为0.25m~0.3m,与墙壁间的距离宜为0.01m~0.015m。
7.3.5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式连接。
7.3.6 接地体搭接焊的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扁钢与扁钢焊接时,焊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4个棱边焊接);
    2 当圆钢与圆钢焊接时,焊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圆钢两面焊接);
    3 当圆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圆钢两面焊接);
    4 当扁钢与角钢连接时,其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并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
7.3.7 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必须热镀锌,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土壤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

7.4 工程交接验收

7.4.1 安全保护工程交接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装置规格正确,连接可靠,防腐层应完好;
    2 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的其他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规定,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7.4.2 安全保护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设计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 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