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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验·照-6-2 路灯安装电器工程质量检验表

填写规范


填表说明
7.2.6 照明工程
1.工程质量检验表是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管。
2.工程质量检查数量:
(1)每项工程质量检验不少于5个检测点,不足5个点全数检查;
(2)工程量较大时,按每项工程里程段进行各工程质量检验;
(3)变压器、箱式变、配电柜(箱)、高(中)杆灯的接地电阻检测应全部测试。
3.保证项目应检查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采用的道路照明器材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基本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检验评价:
(1)观察道路照明设施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2)有规定数值的项目用尺量或仪器检查;
(3)隐蔽工程项目查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可开挖、打开设备进行抽检;
(4)检测点有检测数量值的,应将检测值如实填报;
(5)表中^测点栏内应填写所测的灯杆、变压器、箱变、配电柜(箱)、工作并编号,电缆线路所在道路的桩号;
(6)质量检验情况的评价:
1)完全符合本规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2) 与本规程质量标准稍有偏差,不影响正常运行为合格;
3)与本规程质量有偏差,会影响正常运行为不合格。
5.允许偏差项目每个测点所测数据必须如实填报。
6.检查验收结论:
(1)基本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全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其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为合格工程;
(2)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意见:抽检点在相应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即为合格。
市政验.照6-1路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市政验.照-6-2路灯安装电器工程质量检验表
市政验-照6-3路灯开关箱汇总表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道路照明工程的路灯安装和路灯安装电器工程质量检验。

8 路灯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与架空线路、地下设施以及影响路灯维护的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5.3.10条、第5.3.12条和第6.2.5条的规定。

5.3.10 路灯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在上方导线最大弧垂时的交叉距离和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5.3.10的规定。

5.3.10  路灯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距离(m)

项目

线路电压(kV)

≤1

10

35~110

220

500

裸导线

绝缘线

裸导线

绝缘线

垂直距离

高压

2.0

1.0

2.0

1.0

3.0

4.0

6.0

低压

1.0

0.5

2.0

1.0

3.0

4.0

6.0

水平距离

高压

2.5

2.5

5.0

7.0

低压

5.3.12 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时,对建筑物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表5.3.12的规定。

5.3.12  导线对建筑物的最小距离(m)

类别

裸导线

绝缘线

高压

低压

高压

低压

垂直距离

3.0

2.5

2.5

2.0

水平距离

1.5

1.0

0.75

0.2

6.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如不能满足规程要求,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6.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项目

最小净距(m)

平行

交叉

电力电缆间及控制电缆间

10kV及以下

0.1

0.5

10kV及以上

0.25

0.5

控制电缆间

0.5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0.5

0.5

热管道(管沟)及电力设备

2.0

0.5

油管道(管沟)

1.0

0.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

1.0

0.5

其它管道(管沟)

0.5

0.5

铁路轨道

3.0

1.0

电气化铁路轨道

交流

3.0

1.0

直流

10.0

1.0

公路

1.5

1.0

城市街道路面

1.0

0.7

杆基础(边线)

1.0

建筑物基础(边线)

0.6

排水沟

1.0

0.5

8.1.2 同一街道、广场、桥梁等的路灯,从光源中心到地面的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
8.1.3 基础顶面标高应根据标桩确定。基础开挖后应将坑底夯实。若土质等条件无法满足上部结构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沉降措施。
8.1.4 浇制基础前,应排除坑内积水,并应保证基础坑内无碎土、石、砖以及其他杂物。
8.1.5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采用C20等级及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电缆保护管应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过混凝土基础平面30mm~50mm,保护管穿电缆之前应将管口封堵。
8.1.6 灯杆基础螺栓高于地面时,灯杆紧固校正后,应将根部法兰、螺栓现浇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保护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表面平整光滑且不积水。
8.1.7 灯杆基础螺栓低于地面时,基础螺栓顶部宜低于地面150mm,灯杆紧固校正后,将法兰、螺栓用混凝土包封或其他防腐措施。
8.1.8 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0%,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
    2 反光器应干净整洁、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3 透明罩外观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纹;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灯具外壳与尾座连接紧密;
    5 灯具的温升和光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规定,并应具备省级及以上灯具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8.1.9 LED道路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程第8.1.8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的规定;
    2 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数实测值不应低于制造商标准值的0.05;
    3 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 24819的要求,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
    4 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输入电流谐波和电磁兼容要求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5 光通维持率在燃点3000h时不应低于95%,在燃点6000h时不应低于90%,同一批次的光源色温应一致;
    6 灯的光度分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规定的道路照明标准值的要求,供应商应完整提供灯的光学数据等计算资料;
    7 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用LED灯具,对于分体式LED灯中可替换的LED部件或模块光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823和《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 24819的规定。
8.1.10 灯泡座应固定牢靠,可调灯泡座应调整至正确位置。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相线应接在灯泡座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螺口端子。
8.1.11 灯具引至主线路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不应小于1.5mm2,功率400W及以上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不宜小于2.5mm2。
8.1.12 在灯臂、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电缆、护套线除外),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8.1.13 每盏灯的相线应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靠,熔断器及其他电器电源进线应上进下出或左进右出。
8.1.14 气体放电灯应将熔断器安装在镇流器的进电侧,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50W及以下应为4A;
    2 250W应为6A;
    3 400W应为10A;
    4 1000W应为15A。
8.1.15 气体放电灯应设无功补偿,宜采用单灯无功补偿。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镇流器、触发器等接线端子瓷柱不得破裂,外壳密封良好,无锈蚀现象。
8.1.16 灯具内各种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圈之间。当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8.1.17 各种螺栓紧固,宜加垫片和防松装置。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最多不宜超过5个螺距。
8.1.18 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1.19 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外表涂层处理时,覆盖层外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等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8.1.20 玻璃钢灯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杆外表面应平滑美观,无裂纹、气泡、缺损、纤维露出;并有抗紫外线保护层,具有良好的耐气候特性;
    2 灯杆内部应无分层、阻塞及未浸渍树脂的纤维白斑;
    3 检修门框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并应具备防水功能,内部固定用金属配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
    4 灯杆壁厚根据设计要求允许偏差0~+3mm,并应满足本地区最大风速的抗风强度要求。
8.1.21 路灯单独编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半高杆灯、高杆灯、单挑灯、双挑灯、庭院灯、杆上路灯等道路照明灯都应统一编号;
    2 杆号牌可采用粘贴或直接喷涂的方式,号牌高度、规格宜统一,材质防腐、牢固耐用;
    3 杆号牌宜标注“路灯”二字和编号、报修电话等内容,字迹清晰,不易脱落。

8.2 半高杆灯和高杆灯

8.2.1 基础顶面标高应高于提供的地面标桩100mm。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当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偏差在+100mm~+300mm时,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偏差超过规定值的+300mm以上时,超过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石料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8.2.2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应与主筋焊接牢固,螺纹部分应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应与灯杆底座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紧固应加垫圈并采用双螺母,设置在振动区域应采取防振措施。
8.2.3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
8.2.4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黏性土,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8.2.5 中杆灯和高杆灯的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3076的规定。
8.2.6 半高杆灯和高杆灯宜采用三相供电,且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

8.3 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8.3.1 钢灯杆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5μm,表面涂层处理应在钢杆热镀锌后进行,因校直等因素涂层破坏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修整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
8.3.2 钢灯杆长度13m及以下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
8.3.3 钢灯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2 杆身直线度允许误差宜小于3‰;
    3 杆身横截面直径、对角线或对边距允许偏差宜为±1%;
    4 检修门框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
    5 悬挑灯臂仰角允许偏差宜为±1°。
8.3.4 直线路段安装单挑灯、双挑灯、庭院灯时,无特殊情况时,灯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偏差应小于2%。
8.3.5 灯杆垂直度偏差应小于半个杆梢,直线路段单、双挑灯、庭院灯排列成一直线时,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小于半个杆根。
8.3.6 钢灯杆吊装时应采取防止钢缆擦伤灯杆表面防腐装饰层的措施。
8.3.7 钢灯杆检修门朝向应一致,宜朝向人行道或慢车道侧,并应采取防盗措施。
8.3.8 灯臂应固定牢靠,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成90°角,偏差不应大于2°。
8.3.9 庭院灯具结构应便于维护,铸件表面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与外观的裂纹、砂眼、疏松气孔和夹杂物等缺陷。镀锌外表涂层应符合本规程第8.1.18条和第8.1.19条的规定。
8.3.10 庭院灯宜采用不碎灯罩,灯罩托盘应采用压铸铝或压铸铜材质,并应有泄水孔;采用玻璃灯罩紧固时,螺栓应受力均匀,玻璃灯罩卡口应采用橡胶圈衬垫。

8.4 杆上路灯

8.4.1 杆上路灯(含与电力杆等合杆安装路灯,下同)的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应符合本规程第8.1.2条的规定。
8.4.2 杆上路灯灯臂固定抱箍应紧固可靠,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偏差角度应符合本规程第8.3.8条的规定。
8.4.3 引下线宜使用铜芯绝缘线和引下线支架,且松紧一致。引下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引下线搭接在主线路上时应在主线上背扣后缠绕7圈以上。当主导线为铝线时应缠上铝包带并使用铜铝过渡连接引下线。
8.4.4 受力引下线保险台宜安装在引下线离灯臂瓷瓶100mm处,裸露的带电部分与灯架、灯杆的距离不应少于50mm。非受力保险台应安装在离灯架瓷瓶60mm处。
8.4.5 引下线应对称搭接在电杆两侧,搭接处离电杆中心宜为300mm~400mm,引下线不应有接头。
8.4.6 穿管敷设引下线时,搭接应在保护管同一侧,与架空线的搭接宜在保护管弯头管口两侧。保护管用抱箍固定,固定点间隔宜为2m,上端管口应弯曲朝下。
8.4.7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8.4.8 在灯臂或架空线横担上安装镇流器应有衬垫支架,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只,直径不应小于6mm。

8.5 其他路灯

8.5.1 墙灯安装高度宜为3m~4m,灯臂悬挑长度不宜大于0. 8m。
8.5.2 安装墙灯时,从电杆上架空线引下线到墙体第一支持物间距不得大于25m,支持物间距不得大于6m,特殊情况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5.3 墙灯架线横担应用热镀锌角钢或扁钢,角钢不应小于L50×5;扁钢不应小于-50×5。
8.5.4 道路横向或纵向悬索吊灯安装高度不宜小于6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索吊线采用16mm2~25mm2的镀锌钢绞线或ф4镀锌铁线合股使用,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吊灯(包括各种配件、引下线铁板、瓷瓶等)重量的10倍;
    2 道路横向吊线松紧应合适,两端高度宜一致,并应安装绝缘子。当电杆的刚度不足以承受吊线拉力时,应增设拉线;
    3 道路纵向悬索钢绞线弧垂应一致,终端、转角杆应设拉线,并应符合本规程第5.2.3~5.2.5条规定。全线钢绞线应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4 悬索吊灯的电源引下线不得受力。引下线如遇树枝等障碍物时,可沿吊线敷设支持物,支持物之间间距不宜大于1m;
    5 墙灯、吊灯引下线和保险台的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8.4.3~8.4.7条的规定。
8.5.5 高架路、桥梁等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安装高度宜在0.5m~0.6m,灯间距不宜大于6m,并应满足照度(亮度)、均匀度的要求。
8.5.6 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安装挡光板或采用带格栅的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安装灯体突出防撞墙平面不宜大于10mm。
8.5.7 高架路、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和灯杆易发生碰撞的场所,灯具应采取防振措施和防坠落装置。
8.5.8 防撞护栏嵌入式过渡接线箱应热镀锌,门锁应有防盗装置;箱内线路排列整齐,每一回路挂有标志牌,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3.5条的规定。

3.3.5 引出电缆每一回路标志牌应标明电缆型号、回路编号、电缆走向等内容,并应字体清晰工整,经久耐用、不易褪色。

8.6 工程交接验收

8.6.1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检查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前应检查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等电器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 杆位合理,杆高、灯臂悬挑长度、仰角一致,各部位螺栓紧固牢靠,电源接线准确无误;
    3 灯杆、灯臂、灯具、电器等安装固定牢靠。杆上安装路灯的引下线松紧一致;
    4 灯具纵向中心线和灯臂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应平行,投光灯具投射角度应调整适当;
    5 灯杆、灯臂的热镀锌和涂层不应有损坏;
    6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无视觉可辨识的沉降;
    7 金属灯杆、灯座均应接地(接零)保护,接地线端子固定牢固。
8.6.2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设计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 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各种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