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7.2.6 照明工程
1.工程质量检验表是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管。
2.工程质量检查数量:
(1)每项工程质量检验不少于5个检测点,不足5个点全数检查;
(2)工程量较大时,按每项工程里程段进行各工程质量检验;
(3)变压器、箱式变、配电柜(箱)、高(中)杆灯的接地电阻检测应全部测试。
3.保证项目应检查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采用的道路照明器材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基本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检验评价:
(1)观察道路照明设施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2)有规定数值的项目用尺量或仪器检查;
(3)隐蔽工程项目查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可开挖、打开设备进行抽检;
(4)检测点有检测数量值的,应将检测值如实填报;
(5)表中^测点栏内应填写所测的灯杆、变压器、箱变、配电柜(箱)、工作并编号,电缆线路所在道路的桩号;
(6)质量检验情况的评价:
1)完全符合本规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
2) 与本规程质量标准稍有偏差,不影响正常运行为合格;
3)与本规程质量有偏差,会影响正常运行为不合格。
5.允许偏差项目每个测点所测数据必须如实填报。
6.检查验收结论:
(1)基本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全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其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为合格工程;
(2)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意见:抽检点在相应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即为合格。
市政验.照6-1路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市政验.照-6-2路灯安装电器工程质量检验表
市政验-照6-3路灯开关箱汇总表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道路照明工程的路灯安装和路灯安装电器工程质量检验。
8 路灯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与架空线路、地下设施以及影响路灯维护的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5.3.10条、第5.3.12条和第6.2.5条的规定。
5.3.10 路灯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在上方导线最大弧垂时的交叉距离和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5.3.10的规定。
表5.3.10 路灯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距离(m)
项目 |
线路电压(kV) |
≤1 |
10 |
35~110 |
220 |
500 |
||
裸导线 |
绝缘线 |
裸导线 |
绝缘线 |
|||||
垂直距离 |
高压 |
2.0 |
1.0 |
2.0 |
1.0 |
3.0 |
4.0 |
6.0 |
低压 |
1.0 |
0.5 |
2.0 |
1.0 |
3.0 |
4.0 |
6.0 |
|
水平距离 |
高压 |
2.5 |
— |
2.5 |
— |
5.0 |
7.0 |
— |
低压 |
5.3.12 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时,对建筑物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表5.3.12的规定。
表5.3.12 导线对建筑物的最小距离(m)
类别 |
裸导线 |
绝缘线 |
||
高压 |
低压 |
高压 |
低压 |
|
垂直距离 |
3.0 |
2.5 |
2.5 |
2.0 |
水平距离 |
1.5 |
1.0 |
0.75 |
0.2 |
6.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如不能满足规程要求,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表6.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项目 |
最小净距(m) |
|||
平行 |
交叉 |
|||
电力电缆间及控制电缆间 |
10kV及以下 |
0.1 |
0.5 |
|
10kV及以上 |
0.25 |
0.5 |
||
控制电缆间 |
— |
0.5 |
||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
0.5 |
0.5 |
||
热管道(管沟)及电力设备 |
2.0 |
0.5 |
||
油管道(管沟) |
1.0 |
0.5 |
||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 |
1.0 |
0.5 |
||
其它管道(管沟) |
0.5 |
0.5 |
||
铁路轨道 |
3.0 |
1.0 |
||
电气化铁路轨道 |
交流 |
3.0 |
1.0 |
|
直流 |
10.0 |
1.0 |
||
公路 |
1.5 |
1.0 |
||
城市街道路面 |
1.0 |
0.7 |
||
杆基础(边线) |
1.0 |
— |
||
建筑物基础(边线) |
0.6 |
— |
||
排水沟 |
1.0 |
0.5 |
8.1.2 同一街道、广场、桥梁等的路灯,从光源中心到地面的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
8.1.3 基础顶面标高应根据标桩确定。基础开挖后应将坑底夯实。若土质等条件无法满足上部结构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沉降措施。
8.1.4 浇制基础前,应排除坑内积水,并应保证基础坑内无碎土、石、砖以及其他杂物。
8.1.5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采用C20等级及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电缆保护管应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过混凝土基础平面30mm~50mm,保护管穿电缆之前应将管口封堵。
8.1.6 灯杆基础螺栓高于地面时,灯杆紧固校正后,应将根部法兰、螺栓现浇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保护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表面平整光滑且不积水。
8.1.7 灯杆基础螺栓低于地面时,基础螺栓顶部宜低于地面150mm,灯杆紧固校正后,将法兰、螺栓用混凝土包封或其他防腐措施。
8.1.8 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0%,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
2 反光器应干净整洁、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3 透明罩外观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纹;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灯具外壳与尾座连接紧密;
5 灯具的温升和光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规定,并应具备省级及以上灯具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8.1.9 LED道路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程第8.1.8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的规定;
2 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数实测值不应低于制造商标准值的0.05;
3 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 24819的要求,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
4 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输入电流谐波和电磁兼容要求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5 光通维持率在燃点3000h时不应低于95%,在燃点6000h时不应低于90%,同一批次的光源色温应一致;
6 灯的光度分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规定的道路照明标准值的要求,供应商应完整提供灯的光学数据等计算资料;
7 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用LED灯具,对于分体式LED灯中可替换的LED部件或模块光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823和《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 24819的规定。
8.1.10 灯泡座应固定牢靠,可调灯泡座应调整至正确位置。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相线应接在灯泡座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螺口端子。
8.1.11 灯具引至主线路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不应小于1.5mm2,功率400W及以上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不宜小于2.5mm2。
8.1.12 在灯臂、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电缆、护套线除外),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8.1.13 每盏灯的相线应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靠,熔断器及其他电器电源进线应上进下出或左进右出。
8.1.14 气体放电灯应将熔断器安装在镇流器的进电侧,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50W及以下应为4A;
2 250W应为6A;
3 400W应为10A;
4 1000W应为15A。
8.1.15 气体放电灯应设无功补偿,宜采用单灯无功补偿。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镇流器、触发器等接线端子瓷柱不得破裂,外壳密封良好,无锈蚀现象。
8.1.16 灯具内各种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圈之间。当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8.1.17 各种螺栓紧固,宜加垫片和防松装置。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最多不宜超过5个螺距。
8.1.18 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1.19 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外表涂层处理时,覆盖层外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等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8.1.20 玻璃钢灯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杆外表面应平滑美观,无裂纹、气泡、缺损、纤维露出;并有抗紫外线保护层,具有良好的耐气候特性;
2 灯杆内部应无分层、阻塞及未浸渍树脂的纤维白斑;
3 检修门框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并应具备防水功能,内部固定用金属配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
4 灯杆壁厚根据设计要求允许偏差0~+3mm,并应满足本地区最大风速的抗风强度要求。
8.1.21 路灯单独编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半高杆灯、高杆灯、单挑灯、双挑灯、庭院灯、杆上路灯等道路照明灯都应统一编号;
2 杆号牌可采用粘贴或直接喷涂的方式,号牌高度、规格宜统一,材质防腐、牢固耐用;
3 杆号牌宜标注“路灯”二字和编号、报修电话等内容,字迹清晰,不易脱落。
8.2 半高杆灯和高杆灯
8.2.1 基础顶面标高应高于提供的地面标桩100mm。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当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偏差在+100mm~+300mm时,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偏差超过规定值的+300mm以上时,超过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石料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8.2.2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应与主筋焊接牢固,螺纹部分应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应与灯杆底座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紧固应加垫圈并采用双螺母,设置在振动区域应采取防振措施。
8.2.3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
8.2.4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黏性土,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8.2.5 中杆灯和高杆灯的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3076的规定。
8.2.6 半高杆灯和高杆灯宜采用三相供电,且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
8.3 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8.3.1 钢灯杆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5μm,表面涂层处理应在钢杆热镀锌后进行,因校直等因素涂层破坏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修整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
8.3.2 钢灯杆长度13m及以下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
8.3.3 钢灯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2 杆身直线度允许误差宜小于3‰;
3 杆身横截面直径、对角线或对边距允许偏差宜为±1%;
4 检修门框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
5 悬挑灯臂仰角允许偏差宜为±1°。
8.3.4 直线路段安装单挑灯、双挑灯、庭院灯时,无特殊情况时,灯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偏差应小于2%。
8.3.5 灯杆垂直度偏差应小于半个杆梢,直线路段单、双挑灯、庭院灯排列成一直线时,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小于半个杆根。
8.3.6 钢灯杆吊装时应采取防止钢缆擦伤灯杆表面防腐装饰层的措施。
8.3.7 钢灯杆检修门朝向应一致,宜朝向人行道或慢车道侧,并应采取防盗措施。
8.3.8 灯臂应固定牢靠,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成90°角,偏差不应大于2°。
8.3.9 庭院灯具结构应便于维护,铸件表面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与外观的裂纹、砂眼、疏松气孔和夹杂物等缺陷。镀锌外表涂层应符合本规程第8.1.18条和第8.1.19条的规定。
8.3.10 庭院灯宜采用不碎灯罩,灯罩托盘应采用压铸铝或压铸铜材质,并应有泄水孔;采用玻璃灯罩紧固时,螺栓应受力均匀,玻璃灯罩卡口应采用橡胶圈衬垫。
8.4 杆上路灯
8.4.1 杆上路灯(含与电力杆等合杆安装路灯,下同)的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应符合本规程第8.1.2条的规定。
8.4.2 杆上路灯灯臂固定抱箍应紧固可靠,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偏差角度应符合本规程第8.3.8条的规定。
8.4.3 引下线宜使用铜芯绝缘线和引下线支架,且松紧一致。引下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引下线搭接在主线路上时应在主线上背扣后缠绕7圈以上。当主导线为铝线时应缠上铝包带并使用铜铝过渡连接引下线。
8.4.4 受力引下线保险台宜安装在引下线离灯臂瓷瓶100mm处,裸露的带电部分与灯架、灯杆的距离不应少于50mm。非受力保险台应安装在离灯架瓷瓶60mm处。
8.4.5 引下线应对称搭接在电杆两侧,搭接处离电杆中心宜为300mm~400mm,引下线不应有接头。
8.4.6 穿管敷设引下线时,搭接应在保护管同一侧,与架空线的搭接宜在保护管弯头管口两侧。保护管用抱箍固定,固定点间隔宜为2m,上端管口应弯曲朝下。
8.4.7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8.4.8 在灯臂或架空线横担上安装镇流器应有衬垫支架,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只,直径不应小于6mm。
8.5 其他路灯
8.5.1 墙灯安装高度宜为3m~4m,灯臂悬挑长度不宜大于0. 8m。
8.5.2 安装墙灯时,从电杆上架空线引下线到墙体第一支持物间距不得大于25m,支持物间距不得大于6m,特殊情况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5.3 墙灯架线横担应用热镀锌角钢或扁钢,角钢不应小于L50×5;扁钢不应小于-50×5。
8.5.4 道路横向或纵向悬索吊灯安装高度不宜小于6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索吊线采用16mm2~25mm2的镀锌钢绞线或ф4镀锌铁线合股使用,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吊灯(包括各种配件、引下线铁板、瓷瓶等)重量的10倍;
2 道路横向吊线松紧应合适,两端高度宜一致,并应安装绝缘子。当电杆的刚度不足以承受吊线拉力时,应增设拉线;
3 道路纵向悬索钢绞线弧垂应一致,终端、转角杆应设拉线,并应符合本规程第5.2.3~5.2.5条规定。全线钢绞线应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4 悬索吊灯的电源引下线不得受力。引下线如遇树枝等障碍物时,可沿吊线敷设支持物,支持物之间间距不宜大于1m;
5 墙灯、吊灯引下线和保险台的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8.4.3~8.4.7条的规定。
8.5.5 高架路、桥梁等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安装高度宜在0.5m~0.6m,灯间距不宜大于6m,并应满足照度(亮度)、均匀度的要求。
8.5.6 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安装挡光板或采用带格栅的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安装灯体突出防撞墙平面不宜大于10mm。
8.5.7 高架路、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和灯杆易发生碰撞的场所,灯具应采取防振措施和防坠落装置。
8.5.8 防撞护栏嵌入式过渡接线箱应热镀锌,门锁应有防盗装置;箱内线路排列整齐,每一回路挂有标志牌,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3.5条的规定。
3.3.5 引出电缆每一回路标志牌应标明电缆型号、回路编号、电缆走向等内容,并应字体清晰工整,经久耐用、不易褪色。
8.6 工程交接验收
8.6.1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检查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前应检查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等电器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 杆位合理,杆高、灯臂悬挑长度、仰角一致,各部位螺栓紧固牢靠,电源接线准确无误;
3 灯杆、灯臂、灯具、电器等安装固定牢靠。杆上安装路灯的引下线松紧一致;
4 灯具纵向中心线和灯臂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应平行,投光灯具投射角度应调整适当;
5 灯杆、灯臂的热镀锌和涂层不应有损坏;
6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无视觉可辨识的沉降;
7 金属灯杆、灯座均应接地(接零)保护,接地线端子固定牢固。
8.6.2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设计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 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各种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