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控项目
7.13.1水泥进 场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固时间抽样复验。
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每500t为-批,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批计,每批抽样
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2混凝土外加剂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抽样检验。
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且连
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二、一般项目
7.13.7混凝土掺用的矿物掺合料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细度、含水率、抗压强度比等项目抽样检验。
检验数量:同品种、同等级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8对细骨料, 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2或600t也按-批计,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 13.9对粗骨料, 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骨料,机械生产的每400m3或600t为-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人工生产的每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200m2或300t
也按为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10当拌制混凝土用水采用非饮用水源时,应进行水质检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检验数量:同水源检查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