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控项目
第14.3.1条第3款高强螺栓的栓接板面(摩擦面)除锈处理后的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并对厂方每出厂批提供的3组试件进行复验。
第14.3.1条第4款焊缝探伤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4.2.6、14.2.8和14.2.9条的有关规定。
第14.2.6条焊接完毕, 所有焊缝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在24h后按规定进行无损检验,确认合格。
第14.2.8条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时,其内部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4.2.8-1的规定。焊縫超声波探伤范围和检验等级应符合表.14.2. 8-2规定
表14.2.8-1 焊接超声波探伤内部质量等级
项目 |
质量等级 |
适用范围 |
对接焊缝 |
Ⅰ |
主要杆件受拉横向对接焊缝 |
Ⅱ |
主要杆件受压横向对接焊缝、纵向对接焊缝 |
|
角焊缝 |
Ⅲ |
主要角焊缝 |
表14.2.8-1 焊接超声波探伤内部质量等级
项目 |
探伤数量 |
探伤部位(mm) |
板厚 |
检验等级 |
Ⅰ、Ⅱ级横向对接焊缝 |
全 部 焊 缝 |
全长 |
10~45 |
B |
>46~56 |
B(双面双侧) |
|||
Ⅱ级纵向对接焊缝 |
两端各1000 |
10~45 |
B |
|
>46~56 |
B(双面双侧) |
|||
Ⅱ级角焊缝 |
两端螺栓孔部位并延长500,板梁主梁及纵、横 梁跨中加探1000 |
10~45 |
B |
|
>46~56 |
B(双面双侧) |
检查数量:超声波: 100%; 射线: 10%。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和射线探伤记录或报告。
第14.3.1条第5款涂装检验应符合 下列要求:
1)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得有焊渣、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和粗糙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标准图片对照检查。
2)涂装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一涂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厚度的90%,涂装干膜总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厚度
检查数量:按设计规定数量检查,设计无规定时,每10m2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检验方法:用干膜测厚仪检查。
3)热喷铝涂层应进行附着力检查。
检查数量:按出厂批每批构件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少于3件,每个构件检测5处。
检验方法:在15mmX15mm涂层上用刀刻划平行线,两线距离为涂层厚度的10倍,两条线内的涂层不得从钢材表面翘起。
二、一般项目
第14.3.1条第6款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14.2. 7条规定。
检查数量:同类部件抽查10%,且不少于3件;被抽查的部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应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用卡尺或焊缝量规检查。
第14.3.1条第7款钢梁制作允许偏 差应分别符合表14.3. 1-1
表14.3.1-1钢板梁制作允许偏差
名称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梁高h |
主梁梁高h≤2m |
±2 |
每件 |
4 |
用钢尺测量两 端腹板处高度, 每端2点 |
|
主梁梁高h>2m |
±4 |
|||||
横梁 |
±1.5 |
|||||
纵梁 |
±1.0 |
|||||
跨度 |
±8 |
2 |
测量两支座中心距 |
|||
全长 |
±15 |
用全站仪或钢尺测量 |
||||
纵梁长度 |
+0.5,-1.5 |
用钢尺量两端角铁背至背之间距离 |
||||
横梁长度 |
±1.5 |
|||||
纵、横梁旁弯 |
3 |
每件 |
1 |
梁立置时在腹板一侧主焊缝100mm处拉线测量 |
||
主梁拱度 |
不设拱度 |
+3,0 |
梁卧置时在下盖板外侧拉线测量 |
|||
设拱度 |
+10,-3 |
|||||
两片主梁拱度差 |
4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主梁腹板平面度 |
≤h/350.且不大于8 |
用钢板尺和塞尺量(h 为梁高) |
||||
纵、横梁腹板平面度 |
≤h/500.且不大于5 |
|||||
主梁、纵横梁盖板对腹板的垂直度 |
有孔部位 |
0.5 |
5 |
用直角尺和钢尺量 |
||
其余部位 |
1.5 |
|
注: (1)分段分块制造的箱形梁拼接处,梁高及腹板中心距允许偏差按施工文件要求办理;
(2)箱形梁其余各 项检查方法可参照板梁检查方法;
(3)h'为董板 与加筋肋或加筋肋与加筋肋之间的距离。
第14.3.1条第8款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焊钉数量的1%,但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焊钉弯曲30°后用角尺量。
第14.3.1条第9款焊钉根部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或不足360°的焊脚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按总焊钉数量抽查1%,且不得少于10个。
检查方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