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1工程竣工验 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2.5.2工程竣 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资料齐全。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12.5.3竣工资料的收集、 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吹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12.5.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 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按本规范第12.5.2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广]提出验收申请。
2监理部门对施 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建设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12.5.5工程验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审阅验收材料内容, 应完整、准确、有效。
2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3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4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重点验收,必要时可开挖检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