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组织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新建工程应对全部施工内容进行验收,扩建或改建工程可仅对扩建或改建部分进行验收。
8.4.2 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实施的情况;
2 验收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性试验)进行抽查;
3 对本规范第8.4.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4 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8.4.3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具有下列文件,并宜按附录A及附录B表格填写:
1 设计文件;
2 设备、管道组成件、主要材料的合格证、检定证书或质量证明书;
3 施工安装技术文件记录(附录C):焊工资格备案(表C.0.1)、阀门试验记录(附表C.0.2)、射线探伤检验报告(表C.0.3)、超声波试验报告(表C.0.4)、隐蔽工程(封闭)记录(表C.0.5)、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检查记录(表C.0.6)、室内燃气系统压力试验记录(表C.0.7);
4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 城镇燃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A):燃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A.0.1)、燃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A.0.2)、燃气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A.0.3);
6 其他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