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7 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 宜采用射线探伤。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复检,复检数量应为超声波探伤数量的20%。角焊缝处的无损检测可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3 无损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当设计未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管道与设备、管件连接处和折点处的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测;
2)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的管道在铁路路基两侧各10m范围内,穿越城市主要道路的不通行管沟在道路两侧各5m范围内,穿越江、河或湖等的管道在岸边各10m范围内的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
3)不具备强度试验条件的管道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测;
4)现场制作的各种承压设备和管件,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测;
5)其他无损探伤检测数量应按表5.7.27的规定执行,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
4 无损检测合格标准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当设计未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要求进行100%无损探伤的焊缝,射线探伤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 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GB/T 12605的Ⅱ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探伤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的Ⅰ级质量要求。
2)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抽检的焊缝,射线探伤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 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GB/T 12605的Ⅲ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探伤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的Ⅱ级质量要求。
表5.7.27 无损探伤检测数量
5 当无损探伤抽样检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后,并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检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2)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3)同一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应大于2次。
6 对焊缝无损探伤记录应进行整理,并应纳入竣工资料中。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应按本规范表A.0.17和A.0.18填写检测报告;射线探伤应按本检测报告应符合本规范A.0.19和A.0.20规定;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应符合本规范A.0.21和A.0.22规定。
5.7.28 焊接质量应根据每道焊缝外观质量和无损探伤记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应按本规范表A.0.23的规定填写焊缝综合质量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