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控项目
6.3.2.1.1城市绿地中播种用的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发芽率应达到产品标称的要求。
6.3.2.1.2 绿化工程植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形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1.3进场苗木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3.2. 1.4从境外或外地病源地 引进的植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要求。
6.3.2.1.5全冠移植乔木必须为容器苗或假植苗,必要时应到现场考察其苗圃生长环境。
6.3.2. 1.6 到场苗木严禁带有明显病虫害,不得受伤或土球松散。
6.3.2. 1.7种植前须根据植物学特性对苗木进行适当修剪,剪除枯死枝、病虫枝及影响观瞻部分,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对轮生分枝、顶端优势强的苗木不可修剪其主干顶芽。修剪直径2cm以上枝条或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敷防腐剂。-般乔木类修剪应保持原有树形,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不得短截和抹头,尽量保持原有树形。用于做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则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二、一般项目
6.3.6.2 水生植物种植可砌筑栽植槽或用缸盆架设水中,种植时缸盆应牢固埋入水底泥中,防止浮起。栽植于流动区域的可增加必要的措施固定。漂浮植物可从产地捞起移入种植水面,自然漂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