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专用灯具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303-2002 桂建质 070509
注: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2)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2. 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2)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2)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3)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4.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l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3)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5.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
照明设备种类 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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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区 |
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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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爆型d |
增安型e |
隔爆型d |
增安型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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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灯 |
○ |
× |
○ |
○ |
移动式灯 |
△ |
- |
○ |
- |
携带式电池灯 |
○ |
- |
○ |
- |
镇流器 |
○ |
△ |
○ |
○ |
注:○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
2.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