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以下(包括200㎡ )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 200㎡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表7.7.10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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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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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
1 |
混凝土强度 |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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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
mm/8h |
<10 |
水准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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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
mm |
<100 <1%H <1%l |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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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1 |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
符合设计要求 |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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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结构体外观 |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
直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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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面尺寸:长和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 mm |
±0.5 ±0.5 1.0 20 |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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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
高差 |
% |
1.5-2.0 |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
|
平面 轴线 |
|
<1.5%H |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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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
cm |
18-22 |
坍落度测定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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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