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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0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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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检验批的划分按施工段、单元及系统划分,对与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17.0.5 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冷热源的检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只,不足5只时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 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总数不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 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9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启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0 能耗监测系统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1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及权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 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 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 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2 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是,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三、一般项目

17.0.4.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 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冗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约措施。

2 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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