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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填写规范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名册》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册变更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人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名称、职称及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及证书编号等内容。

2.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程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应按程序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条件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5.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规定审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在服务平台的人员信息录入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6.根据《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下表。

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7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1.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经理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其他岗位职责可兼任。

2.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施工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 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8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9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质量员1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可兼任)1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12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质量员2人、劳资专管员1人、资料员1人

1.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按5万、10万、15万、25万、40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2. 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和单栋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工程达到10万平方米后,按5万、10万、15万、25万、40万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3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可不配备监理员。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4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5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

1.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