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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2070101 方木、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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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一、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按照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6.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尺量检查。

6.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6.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6.2.3 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最低强度(N/mm²) 

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6.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4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等级

项次

构件名称

材质等级

1

受拉或拉弯构件

Ia

2

受弯或压弯构件

IIa

3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

IIIa

6.2.5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Ⅰa等材,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各类构件制作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三、一般项目

6.3.1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