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的细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6.8.14 水处理的细部结构工程中涉及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砌筑等质量验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6.8.1~6.8.4条和6.8.8条的规定;混凝土设备基础、闸槽等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梯道、平台、栏杆、盖板、走道板、设备行走的钢轨轨道等细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成品构件、配件等的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关的进场复验报告。
2 位置和高程、线形尺寸、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稳固可靠;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放样记录。
3 固定构件与结构预埋件应连接牢固;活动构件安装平稳可靠、尺寸匹配,无走动、翘动等现象;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和有关的检验记录。
4 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一般项目
1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钢制构件防腐完整,活动走道板无变形、松动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2 梯道、平台、栏杆、盖板(走道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4-1的规定;
表6.8.14-1 梯道、平台、栏杆、盖板(走道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3 构筑物上行走的清污设备轨道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4-2的规定。
表6.8.14-2 轨道铺设的允许偏差
注:1 轴线位置:对平行两直线轨道,应为两平行轨道之间的中线;对圆形轨道,为其圆心位置;
2 平行两直线轨道接头的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行走设备前后轮的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