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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5.1.2.1 钢筋加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钢筋加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规定

序号

条款号

标准内容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1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335MPa
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500MPa
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尺量

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2

5.3.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3

5.3.3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
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4

5.3.4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2重量偏差应按下式计算:

 

 

 


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式中:——重量偏差(%);
Wd
——3个调直钢筋试件的实际重量之和(kg);
W0
——钢筋理论重量(kg),取每米理论重量(kg/m)与3个调直钢筋试件长度之和(m)的乘积。
3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1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5.3.4盘卷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

重量偏差(%

A%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16mm

HPB300

21

-10

HRB335HRBF335

16

-8

-6

HRB400HRB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RBF500

14

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直径。

5

5.3.5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尺量

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5.3.5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沿长度方向的净尺寸

±10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箍筋外廓尺寸

±5

1、检验批容量填写:在同一工作台班中同一类型钢筋的数量。
2
、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实际检查数量按实填写,最小数量填写:一个规格不少于3个。
3
、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