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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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 2011的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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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内容 |
检验方法 |
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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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5.2.1 |
砖强度等级 |
设计要求MU |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
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1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 |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
砂浆强度等级 |
设计要求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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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斜槎留置 |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
观察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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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角、交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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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
观察和尺量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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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砂浆饱满度 |
≥80%(墙) |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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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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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表5.3.3 |
轴线位移 |
≤10mm |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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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度(每层) |
≤5mm |
用2m拖线板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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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组砌方法 |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mm~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
观察检查。砌体组砌方法抽检每处应为3m~5m。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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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水平灰缝厚度 |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
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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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灰度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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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3 |
基础、墙、柱、 |
±15mm以内 |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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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平整度 |
≤5mm(清水)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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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m(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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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洞口高、宽 |
±10mm以内 |
用尺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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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偏移 |
≤20mm |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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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灰缝平直度 |
≤7mm(清水) |
拉5m线和尺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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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m(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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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墙游丁走缝 |
≤20mm |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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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请总工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