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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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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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标准内容 |
检验方法 |
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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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5.2.1 |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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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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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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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
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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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图5.2.5a、b、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腹板与上翼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图5.2.5d),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
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定抽查测量 |
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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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5.2.6 |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许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少于1条;每条抽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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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 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 mm板厚1h确定。 |
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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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二级、三级焊缝外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三级对接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少于1条;每条抽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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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
用焊缝量规检查 |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抽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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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
焊出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
观察检查 |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少于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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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
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过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
观察检查 |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少于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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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请总工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