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玻璃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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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的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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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内容 |
检验方法 |
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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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6.2.1 |
全玻璃幕墙采用的玻璃面板、玻璃助、结构胶、吊夹具等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核查玻璃、硅酮结构密封胶、吊夹具等材料和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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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幕墙工程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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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幕墙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核查该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等检测报告,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检测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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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幕墙玻璃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嵌入安装槽口内,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槽口应平直、无翘曲,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18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尚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下端支承的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垫块长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10mm;槽口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
核查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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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
目测和尺量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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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助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6mm,连接螺栓宜采用不锈钢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8mm。 |
核查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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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玻璃助胶胶缝要求:1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璃幕,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2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且不宜小于10mm。3玻璃助胶胶缝应嵌填平顺、密实、无气泡、不渗漏。 |
核查施工记录、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试验报告,现场目测和尺量检查。 |
现场检查不少于工程总数的3%且不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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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
高度大于8m的玻璃助宜考虑平面外的稳定验算;高度大于12m的玻璃助,应进行平面外的稳定验算,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侧向失稳的构造措施。 |
观察检查,核算结构计算。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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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
吊挂式全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吊挂式全玻璃幕墙的吊夹应位于同一平面,吊夹的受力应均匀。 |
观察检查,核算结构计算。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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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
吊夹结构的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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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6.3.1 |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幕墙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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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建筑密封胶应灌注密实、胶缝平直、表面光滑、宽度均匀。 |
观察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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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序号 |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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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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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幕墙垂直度 |
幕墙高度≤30m |
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或激光仪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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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m<幕墙高度≤60m |
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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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0m<幕墙高度≤90m |
不少于总工程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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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幕墙平面度 |
用2m靠尺,钢板尺 |
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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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竖缝的直线度 |
用2m靠尺,钢板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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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缝的直线度 |
用2m靠尺,钢板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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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缝宽度差(与设计值相比) |
用卡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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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相邻面板接缝高低差 |
用深度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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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玻璃面板与助板夹角与设计值偏差 |
用量角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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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应根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的3.2.1条要求确定检验批划分的面积及最小检查单元的面积后,相除计算可得检验批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