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12章。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检验批划分: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规范》表12.2.1-1的规定;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不小于《规范》表12.2.1-2的规定。3)照明设备庇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规范》表12.2.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表12.2.2的规定。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验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3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电相220V、-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庇波电流不应超过《规范》表12.2.3中规定的允许值。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率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5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淘汰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有90%及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旋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板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符合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检查数量: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