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7. 15. 1 检查数量 a) 主控项目: 全数检查。 b) 一般项目: 按楼层、 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在同一检验批内, 对梁、 柱和独立基础, 应 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至少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 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不大于 5m 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 横轴线划分检 查面, 抽查 10%, 且均不少于 3 面。 5. 7. 15. 2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见表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