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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0101_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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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2.1.2 配电与照明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配电与照明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2.1.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要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0.2.4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以下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10%~+7%;

    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额定电压的允许偏差:室内照明为±5%,一般用途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为±7%,其他无特殊规定设备为±5%;

    3 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谐波限值:电压谐波总畸变率(THDu)这5%,奇次(1次~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次~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4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在用电负荷满足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查,末端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

 

 

12.2.4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

0.38

10

谐波次数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谐波电流允许值(A)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谐波电流允许值(A)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12.2.5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应通电试运行,其测试参数和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度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

    2 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设计值,当典型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功率密度值可按比例同时提高或降低。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2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检验不少于5次。

12.3.2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12.3.3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形(三叶形)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4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