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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0201_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填写规范


15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热系统中生活热水、供暖和空调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1.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应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5.1.3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形式、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5.2  主控项目

15.2.1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所采用的管材、设备、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类型的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能热水器数量在200台及以下时,抽检1台(套);200台以上抽检2台(套)。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5.2.3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集热器、吸收式制冷机组、吸收式热泵机组、吸附式制冷机组、换热装置、贮热设备、水泵、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传感器等设备设施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各类设备、阀门及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

    4 供回水(或高温导热介质)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集热系统所有设备的基座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6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7 聚焦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高温部分(导热介质系统管道及附件)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和管道吹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4 集热器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设备的规格、数量、安装方式、倾角及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平板和真空管型集热器的安装倾角和定位允许误差不超过±3°;聚焦型光热系统太阳能收集装置在焦线或焦点上,焦线或焦点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2 集热设备、支架、基座三者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支架应采取抗风、抗震、防雷、防腐措施,并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3 集热设备连接波纹管安装不得有凸起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不少于5组。

15.2.5 贮热设备安装及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贮热设备的材质、规格、热损因数、保温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贮热设备应与底座固定牢固;

    3 贮热设备应选择耐腐蚀材料制作;内壁防腐应满足卫生、无毒、环保要求,且应能承受所储存介质的最高温度和压力;

    4 敞口设备的满水试验和密闭设备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贮热设备热损因数测试时间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时贮热设备水温不得低于50℃,与贮热设备所处环境温度差应不小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设备的液位处于正常状态,且无冷热水进出水箱;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且应不渗不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测试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7 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第9.2.9条执行。

15.2.8 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连续运行72h,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协调、动作准确,无异常现象。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核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9 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光热系统时,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能要求,并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建筑结构设备、核验相关资料、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 一般项目

15.3.1 太阳能光热系统过滤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应少于2件。

15.3.2 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循环管的安装,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正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3 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建筑中的安装,应符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