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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9-02-021501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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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与沉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以下(包括200m2 )的沉井(),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 200m2以上的沉井(),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10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混凝土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mm/8h

<10

水准仪

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mm

100

1%H

1%l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一般项目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2

结构体外观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直观

3

平面尺寸:长和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mm

±0.5

±0.5

1.0

20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4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高差

%

1.5-2.0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平面

轴线

 

1.5%H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