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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9-02-010202水泥砂浆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水泥砂浆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5.3.2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防水水泥砂浆采用的砂或石屑,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3.3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外加剂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3.4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5.3.5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防水水泥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 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三、一般项目

5.3.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8 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1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

方法

水泥混凝土面层

水泥砂浆面层

普通水磨石面层

高级水磨石面层

硬化耐磨面层

防油渗混凝土和不发火(防爆)面层

自流平面层

涂料面层

塑胶

面层

1

表面

平整度

5

4

3

2

4

5

2

2

2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踢脚线

上口平直

4

4

3

3

4

4

3

3

3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

缝格

顺直

3

3

3

2

3

3

2

2

2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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