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辐射供暖塑料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6.10.4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10.5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9 塑料板面层采用的胶粘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2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6.10 面层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脱胶,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脱胶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卷材局部脱胶处面积不应大于20cm²,且相隔间距应大于或等于50cm)。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及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三、一般项目
6.6.11 塑料板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应严密、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胶痕;与柱、墙边交接应严密,阴阳角收边应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2 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3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4 踢脚线宜与地面面层对缝一致,踢脚线与基层的粘合应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6.15 塑料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 方法 |
||||||||||
陶瓷锦砖面层、高级水磨石板、陶瓷地砖面层 |
缸砖面层 |
水泥花砖面层 |
水磨石板块面层 |
大理石面层、花岗石面层、人造石面层、金属板面层 |
塑料板面层 |
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 |
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面层 |
活动地板面层 |
条石面层 |
块石面层 |
|||
1 |
表面 平整 度 |
2.0 |
4.0 |
3.0 |
3.0 |
1.0 |
2.0 |
4.0 |
3.0 |
2.0 |
10 |
10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2 |
缝格 平直 |
3.0 |
3.0 |
3.0 |
3.0 |
2.0 |
3.0 |
3.0 |
- |
2.5 |
8.0 |
8.0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
3 |
接缝 高低 差 |
0.5 |
1.5 |
0.5 |
1.0 |
0.5 |
0.5 |
1.5 |
- |
0.4 |
2.0 |
- |
用钢尺检查和楔形塞尺检查 |
4 |
踢脚 线上 口平 直 |
3.0 |
4.0 |
- |
4.0 |
1.0 |
2.0 |
4.0 |
1.0 |
- |
- |
-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
5 |
板块 间隙 宽度 |
2.0 |
2.0 |
2.0 |
2.0 |
1.0 |
- |
6.0 |
- |
0.3 |
5.0 |
- |
用钢尺检查 |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