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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筑坝材料控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3.3.1 施工单位应对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试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应对设计指定料场进行复核。当发现储量、质量与设计不符时,应与引用于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当需改变筑坝材料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的有关规定。
3.3.2 对于已确定使用的料场应设置若干固定基桩,并应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

3.3.3 规划料场的实际可开采总量时,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应根据料场的调查精度、料场天然密度与坝体压实密度的差值,以及开挖与运输、雨后坝面清理、坝面返工及削坡等损失确定。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宜为:土料2.0~2. 5,砂(砾)石料2.0~2.5,石料1.2~1.5;砂(砾)石反滤料应根据筛取有效方量确定,但不宜小于3.0。料场边坡开挖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3.4 砂(砾)石反滤料宜在天然料场选用。当无合适的天然料场时,应根据设计提出的各种反滤料的粒径要求和设计指标,从爆破块石料、开挖剥离渣料中筛选配制。

 3.3.5  当黏性土料的天然含水率大于施工期含水率的上限值时,应采取降低其含水率的措施;小于施工期含水率的下限值时,应进行加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