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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混凝土工程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I 主控项目

8.3.1 井巷工程使用的水泥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水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中不应使用含氯化物水泥。当使用中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应按复检结果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检报告或复检报告。
8.3.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中,不应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人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应超过1.0kg/m² ,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的有关规定。不同品种外加剂首次复合使用时,应检验混凝土外加剂的相容性。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每50t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和进场抽检报告。
8.3.3 混凝土中掺用的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复检合格者可使用。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检报告。

8.3.4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检查数量:砂、石骨料按进场的批次每400m2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抽检报告。
8.3.5 混凝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井下工作条件等进行配合比设计。
      检验方法:核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8.3.6 现场拌制混凝土时,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原材料用量。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复称检查,核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8.3.7 拌制混凝土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1次。

     检查方法:核查水质检验报告。
8.3.8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作为验证混凝土配合比的标准养护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记录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3.9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巷道处于潮湿环境时,可自然养护;巷道处于不潮湿环境时,应浇水养护。
      2井巷混凝土浇筑后应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3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4混凝土拆模强度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施工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