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项目
10.7.2扩大基础质 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 7. 2-1的规定。
表10.7.2-1基坑开挖 允许偏差
序号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基底高程 |
土方 |
0,-15 |
每座 基坑 |
5 |
用水准仪测量四角和中心 |
石方 |
+50,-200 |
5 |
|||
轴线偏位 |
50 |
4 |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各2点 |
||
基坑尺寸 |
不小于设计规定 |
4 |
用钢尺量每边各1点 |
10.1.6开挖基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基坑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 节开挖。
(2)坑壁必须稳定。
(3)基底应避免超挖, 严禁受水浸泡和受冻。
(4)当基坑及其周围有 地下管线时,必须在开挖前探明现况。对施工损坏的管线,必须及时处理。
(5)槽边堆土时,堆土坡脚距基坑顶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
(6)基坑挖至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不得长期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