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标准
7.8.1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粉质黏土、黏土。
2)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3)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分层厚度的60%,且不应大于10cm。土中欲掺入碎砖等粒料
时,粒料掺入含量应经试验确定。
2 石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石灰技术指标
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
Ⅲ等≥60%;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
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
3)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
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4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7%,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5%,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3%。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点。
检验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5 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00m2抽检1组(6块)。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坚实、无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明显轮迹、推移、裂缝,接茬平顺,无贴皮、散料。
2 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