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
9.6.1 石材的技术性能和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同产地石材至少抽取一组试件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每组试件不少于6个);在潮湿和浸水地区使用的石材,应各增加一组抗冻性能指标和软化系数试验的试件。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7.1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9.6.2 砌筑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水泥、水和外加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7.13节的有关规定。
2 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个构筑物、同类型、同强度等级每100m3砌体为一批,不足100m3的按一批计。每批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砂浆强度试件应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抽取,同一盘砂浆制作1组试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9.6.3 砂浆的饱满度应达到80%以上。
检查数量:每一砌筑段、每步脚手架高度抽查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9.6.4 砌体必须分层砌筑,灰缝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咬槎紧密,严禁通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6.5 预埋件、泄水孔、滤层、防水设施、沉降缝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量。
9.6.6 砌体砌缝宽度、位置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表9.6.6 砌体砌缝宽度、位置
9.6.7 勾缝应坚固、无脱落,交接处应平顺,宽度、深度应均匀,灰缝颜色应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10.7.2 砌体基础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0.7.1条规定,砌体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7.2-4的要求。
表10.7.2-4 砌体基础允许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