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4.1.2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1.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²以上工程,每100m²至少应有1点,3000m²以上工程,每300m²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1.7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4.3砂和砂石地基
4.3.1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4.3.2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3.4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